自行實施生態修復工程,效果如何評估認定?
- 分類:行業動態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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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明確,對于侵權人實施的生態環境修復工程,應當進行修復效果評估。經評估,受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已經恢復的,可以認定侵權人已經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自行實施生態修復工程,效果如何評估認定?
【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明確,對于侵權人實施的生態環境修復工程,應當進行修復效果評估。經評估,受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已經恢復的,可以認定侵權人已經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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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明確,對于侵權人實施的生態環境修復工程,應當進行修復效果評估。經評估,受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已經恢復的,可以認定侵權人已經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判決:朱某良、朱某濤對其造成的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朱崗子村西的1.4萬平方米土地生態環境損害承擔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確認朱某良、朱某濤已根據《房山區朱某良等人盜采砂石礦案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書》確定的修復方案將上述受損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已履行完畢)。朱某良、朱某濤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65.3萬元;朱某良、朱某濤在履行本判決第一項修復義務時處理涉案地塊上建筑垃圾所支付費用75.4萬元折抵其應賠償的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65.3萬元。朱某良、朱某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鑒定費11.5萬元。朱某良、朱某濤在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內容及媒體、版面、字體需經本院審核,朱某良、朱某濤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并于審核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刊登,如未履行上述義務,則由本院選擇媒體刊登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朱某良、朱某濤負擔。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朱某良、朱某濤非法開采的行為,造成了生態環境破壞,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環境民事侵權。朱某良、朱某濤作為非法開采行為人,應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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